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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7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顺城、韩吉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顺城,韩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7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顺城,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杨道兴、孙明圣,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吉峰,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顺城与被执行人韩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鲁B×××××号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予以解除其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吉峰所有的鲁B×××××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洪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