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汉寿县天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曾凡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寿县天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凡胜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375号原告:汉寿县天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凡胜,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汉寿县天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凡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汉寿县天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汉寿县天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芃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