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特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义德申请季洪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德,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特138号申请人刘义德,男,1949年6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季×,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申请人刘义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季×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义德称:刘义德系被申请人季×之胞弟,季×未成年时即患有精神分裂症,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母亲季銮钧经原贵州工作的老同事介绍,带季×去贵州息烽县石硐公社找一乡医治疗。不久,母亲仅带治疗同一疾病的小女儿(季元新健在)返家。从此,我们全家再未见到过家兄季×,也未闻其任何音讯。1982年人口普查时,母亲按返回原籍老家(山东省临沂县正旺村,现为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郑旺村)答复,辖区丰��区樊家村派出所以“迁山东省临沂县郑旺村”登录在册。今年4月我们去母亲原籍了解,郑旺村村委会证明季×的户口从未迁入该村,他们也不知其下落。该村辖区册山派出所也证明季×在该所无户籍信息。季×未婚,别无住所,三十余年未见其音讯,活不见人,若说其死亡,也没有直接的人证、物证。由于时间相隔久远,经事人均已故去。父亲刘乃哲已于2010年病故,为便利家庭财产之继承,同时给季×一个说法,现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季×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樊家村派出所出具证明:“季×,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户口登记地址:丰台区×村×号,经查,1975年户口登记资料如下:该人于1982年6月11日迁山东省临沂县正旺村,未婚。”2016年4月11日,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册山派出所出具证明:“季×,男,汉族,1946年8月15日出生,在我辖区册山办事处郑旺村无户籍信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经本院明示,要求申请人限期内提交该书面证明,申请人不能提交。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季×为下落不明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刘义德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津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