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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子堂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61号罪犯王子堂,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4)枣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子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2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04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7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子堂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子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子堂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山东省滕州监狱医院鉴定:左上臂二分之一处外伤性截肢,病情接近《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标准。本院认为,罪犯王子堂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系病残罪犯,减刑可酌予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子堂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5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