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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高强与李革院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强,李革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86号申请执行人高强,男,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李革院,男,汉族,1991年2月27日出生,居民、湖南省蓝山县人,现住蓝山县。本院在执行高强与李革院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革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09)蓝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黄 文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