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莫炳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炳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炳华,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住址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炳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植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1月29日中午,被告人莫炳华伙同刘家成、陈钊雄(两人均已判决)窜到封开县平凤镇广峰村委会领底洞村林某2家进行盗窃,被告人莫炳华和陈钊雄负责“看风”,由刘家成进入屋内盗窃,刘家成在林某2家二楼中间的一个房间盗得人民币1000元,得款三人平分。二、2015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莫炳华伙同刘家成、陈钊雄窜到云浮市郁南县连滩镇思和村委会三村15队黄某家进行盗窃,盗得黑色直板手机一台。随后,三人又窜到郁南县连滩镇连溪村委菩山村106号张某家进行盗窃,由被告人莫炳华和陈钊雄“看风”,刘家成入屋盗窃,盗得红包一批。刘家成在逃离现场时被村民发现并被抓获。公安民警到场后在刘家成身上缴获小铁笔一支、红包129只(内装有人民币共311元)、白色苹果牌手机及黑色直板手机各一台,其中黑色直板手机公安机关已退还被害人黄某。经依法鉴定,上述黑色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16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莫炳华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谢某、林某1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黄某、林某2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同案人刘家成、陈钊雄的供述、被告人莫炳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炳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所有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炳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莫炳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莫炳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炳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炳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桢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文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