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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6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翠兰与重庆兆洁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兰,重庆兆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民初6331号原告李翠兰,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王瑞勇、罗之芬,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兆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三江街11单元6号,注册号500113000020761。法定代表人蔡节。原告李翠兰与被告重庆兆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洁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向勇独任审判,因被告兆洁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员卢再祥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向勇、人民陪审员刘思碧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告兆洁公司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翠兰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之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兆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翠兰诉称,原告于2010年8月到被告兆洁公司从事检验工作,月工资3000元。2015年5月25日,被告兆洁公司出具欠原告工资6300元的欠条,嗣后,被告兆洁公司未支付,原告遂诉请被告兆洁公司支付工资6300元。被告兆洁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被告兆洁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节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李翠兰工资共计6300元,被告兆洁公司在该欠条上加盖印章。嗣后,因被告兆洁公司未支付,原告李翠兰遂诉请如上。以上事实,有原告李翠兰当庭陈述及提交的欠条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兆洁公司已将拖欠原告李翠兰的劳动报酬以欠条的形式予以确定,原告李翠兰的诉求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兆洁公司应当将欠条载明的6300元工资及时支付原告李翠兰,对原告李翠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兆洁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翠兰工资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卢再祥代理审判员  向 勇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