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4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叶德与周耀、广东江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叶德,周耀,广东江跃运输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7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叶德,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吴宇嘉、黄嘉焯,均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耀,男,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江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桃源镇文化站内。法定代表人:陈浩,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座*********室。负责人:赵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艺军,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叶德因与被申请人周耀、广东江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跃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五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叶德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陈叶德不能举证证明因本次事故造成其鱼塘损失的事实,严重错误。事故发生后,陈叶德就向三角交警大队反映损失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有记载;事故发生当晚,陈叶德所养殖的虾已开始出现死亡,陈叶德已于第一时间向三角供电局反映,次日又分别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供电局报案、反映,公安民警上午即到现场取证并拍照记录在案。陈叶德在一审所提交的有交警部门盖章的照片证据显示交警在事发后到现场查看发现陈叶德虾塘的虾大量死亡;虾类养殖需氧量非常高,事故造成突然停电,致使陈叶德的五台增氧机烧坏,所养殖的虾大量死亡。(二)二审程序违法。1、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及时通知陈叶德。2、合议庭组成人员未依法参加庭审,开庭过程中仅有一名审判员主持庭审。据此,陈叶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变更名称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陈叶德主张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突然停电,造成其养殖的虾大量死亡以及增氧机马达损坏的损害后果,应当对其所遭受的上述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为此,陈叶德在一审中提交了收据、送货单、电费单据、现场照片等证据,在二审中又提交了七组证据和证人证言。对上述证据,一、二审法院在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在一、二审判决书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作出了详细的阐述与认定,最终结论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叶德所提鱼塘损失之事实主张,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经审查二审判决有关证据质证、认定及说理部分,其程序合法,论证详尽、周密,具有较强的逻辑性,且结论合理,依据充分,故本院对此不再赘述。陈叶德申请再审并无新的事实与理由,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至于陈叶德所称二审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法院未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非程序违法。而陈叶德所称二审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及时通知陈叶德,经查,二审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组织进行法庭调查时,已将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一事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包括陈叶德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且不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而陈叶德本人亦在当天的庭审笔录上签名确认。综上,陈叶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叶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贾 密审判员 余洪春审判员 黄秋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贤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