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8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厦门建发轻工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万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建发轻工有限公司,三明市万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989号之一原告:厦门建发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7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程素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星,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万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沙县西郊)。法定代表人:吴培树。原告厦门建发轻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万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阳群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欧阳群力人民陪审员 吴 哨 兵人民陪审员 陈 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冰 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