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0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梁飞飞与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飞飞,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0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飞飞。被执行人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高家堡。申请执行人梁飞飞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8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飞飞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98025元及违约金,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通过执行网络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且有可供执行的资金,本院遂分三次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案款398025元,违约金35340元,执行费587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831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