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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吕永奎与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奎,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吕永奎,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负责人吕建平,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吕永奎与被执行人吕家崖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家崖村民小组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永奎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69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吕家崖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吕永奎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2559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8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吕家崖村民小组财务由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院遂于2016年10月20日向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吕家崖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25590元,案件诉讼费100元,执行费285元,共计25975元转至本院账户,但其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协助履行。现已将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人民政府银行账户中吕家崖村民小组收益分配款及其他费用25975元划拨至王益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现该款项已由吕永奎领取,本院向吕家崖村民小组开具285元执行费票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