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民终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左祥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118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罗左祥,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何香玲,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左祥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3457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罗左祥上诉请求:撤销(2016)皖0504民初3457号民事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如下:上诉人提供的欠条上明确写明了案涉款项为工程款,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工程所在地为雨山区向山镇石排新村,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讼争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本案中,综合上诉人罗左祥起诉状所述事实和提供的工程款欠条等证据来看,本案系建设工程结算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债务纠纷不妥,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马鞍山市××向山镇,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345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友妹审 判 员 齐 萍代理审判员 郝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小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