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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7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彦东与张文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东,张文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7465号原告:刘彦东,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张文艺,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刘彦东与被告张文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彦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32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分别在2015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8日两个期间内跟随被告工作,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资43218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被告张文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曾跟随被告在工地从事建筑劳务。2016年5月3日,被告张文艺在原告等人的工资明细上载明,拖欠原告的工资款项将由苏能公司统一打入被告卡内再由被告转发放给原告,此时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数额为54148元。2016年9月3日,被告在原告等人的工资详单中再次载明原告等人的工资账目属实,此时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数额为41148元。诉讼中,原告又收到被告打来的工资款328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明细及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的劳动报酬数额经过被告确认,因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被告张文艺在工资明细中签字并注明了“账目属实”,则本院对于其在明细中确认的工资数额予以采信。诉讼中,原告又收到被告打来的工资款3280元,故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款项最终应为37868元,对于原告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文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彦东工资37868元;二、驳回原告刘彦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张文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小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昊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