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国平与严依品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国平,严依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财保51号申请人:郑国平,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申请人:严依品: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松树湖村松泉塘街*号。申请人郑国平与被申请人严依品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国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价值人民币2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严依品驾驶的浙07131**号小型方向盘拖拉机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严依品驾驶的浙07131**号小型方向盘拖拉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若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