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崔拓与李艳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拓,李艳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628号原告:崔拓,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李艳春,男,1987年4月10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崔拓诉被告李艳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崔拓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拓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0元,由原告崔拓负担。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兴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