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郏保清与李九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保清,李九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7民初1881号原告:郏保清,男,1960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栋,驻马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九洲,又名李坦,男,1995年1月4日生,回族,住汝南县。原告郏保清诉被告李九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郏保清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化肥款484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4月10日,被告李九洲的父亲李建防赊购原告的化肥价值53300元,同时替原告垫付了运费2600元。不久,被告父亲李建防因病去世。同年5月30日,被告向其出具了收条一张,承诺由其偿还该款,并退还原告龙忠农复合肥1吨,价值2300元。后被告反悔,不愿意偿还原告货款。被告李九洲辩称:被告父亲李建防去世是2016年5月16日去世的,去世后被告进过原告一���龙忠农复合肥和高氮肥,这两种化肥是配套使用的。2016年5月29日,被告在原告办公室给付原告货款四万六千多元,然后原告给被告发货,被告收到货后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条,该收条只能证明收到原告的货物,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的钱。另外还支付了运费2000多元。因货款已经支付给原告,被告不可能再支付一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汝南县东关经营门市部销售农资商品。2016年5月30日,被告购买原告一批化肥,并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其上载明:“今收到龙忠农复合肥硫酸钾3×15硫酸钾贰拾壹吨420袋,每吨2300元,龙忠农高氮肥五吨贰佰袋每吨1000元李九洲2016年5月30日”。该批化肥总价值533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除退还原告价值2300元化肥以及扣除收货时替原告垫付运费2600元以外,下余货款48400元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化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卖人,已履行了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其享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的权利。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标的物后,没有支付货款而是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退还价值2300元的化肥以及扣除被告向原告垫付的运费2600元,下欠48400元至今未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全部履行支付原告价款的义务,其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货款已经支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原告否认收到被告货款,被告除其本人陈述以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如果真是被告已付货款,向原告出具收条仅证明收到原告的货物,那么被告只需要写明收到原告货物的品种和数量,而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收条上除写明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外还标明了货物的价格,这点与常理不符;(3)被告陈述给付货款的数额与实际货款数额有五���元左右的差距,被告对该差距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综上所述,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九洲给付原告郏保清款48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李九洲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兴人民陪审员 张 成人民陪审员 胡捞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丰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