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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6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宿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立永、孙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立永,孙玉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6161号原告:宿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紫金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险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韩立永,男,1987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孙玉珠,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立永、孙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严冬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人民陪审员  张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心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