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6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宿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立永、孙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立永,孙玉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6161号原告:宿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紫金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险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韩立永,男,1987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孙玉珠,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立永、孙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严冬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人民陪审员 张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心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