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朝阳县人民法院与孙洪海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县人民法院,孙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洪海,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镇袁台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洪海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洪海在狱服刑,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卫东审 判 员 郑兰国代理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匡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