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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纪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纪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555号原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路与东明路交叉口永茂大厦403室。法定代表人:李中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堂,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燕杰,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A6-1区华锦苑B座205房。法定代表人:聂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康喜,男,汉族,住武汉市汉江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樊纪良,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新郑市。原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与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航天公司)及樊纪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1日,宝鼎公司与海南中航天公司订立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铝合金门窗、幕墙、石材、制作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5千万元。海南中航天公司要求宝鼎公司缴纳保证金20万元,后海南中航天公司的工程让其他单位承包建设。没有让宝鼎公司进入工地。2015年5月,樊纪良承若双倍赔偿宝鼎公司还款40万元,并承若在2015年6月15日之前给完,如果不还40万的双倍返还。至今樊纪良只付了20万元,现在樊纪良不接宝鼎公司电话,也不见面。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宝鼎公司撤回对樊纪良的起诉。2014年7月21日,宝鼎公司作为乙方与海南中航天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断桥铝合金门窗、幕墙、石材、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2、工程地点:港区薛店。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四、工程价款。2、工程款的支付。(1)材料进场后一周内付进场材料价的80%,以后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20万元第一次付预付款时退还乙方)。六、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违约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加盖有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院新址项目部公章。乙方加盖有宝鼎公司公章。2013年12月16日,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第一分公司委托其公司樊纪良(身份证号;)办理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项目的相关事宜,并向其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2014年7月21日,宝鼎公司副总李林波将20万元保定金转入海南中航天公司指定的樊纪良账户。同一天,樊纪良向宝鼎公司出具收条,并加盖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郑二院新址项目部财务专用章,收条内容显示“收条今收到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门窗保证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樊纪良2014、7、21”。公司宝鼎公司一直未接到海南中航天公司进场通知,就与樊纪良协商退还保证金事宜。2015年5月28日,樊纪良向宝鼎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如若到期不还40万,双倍返还原收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门窗保证金(20万元),因我方原因,工程没有实施,我方愿意双倍偿还(40万元),返还时间为6月15日之前,承诺人樊纪良,2015、5、28”。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住所地为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A6-1区华锦苑B座205房是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是海南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宝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海南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因此,宝鼎公司将海南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本院,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 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