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玉香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李官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香,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李官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896号原告:陈玉香,女,1949年11月7日生,汉族,果园乡赖旺庄小学教师,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孟凡喜,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李官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天来,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秀娟,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秋良,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玉香与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李官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香、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天来与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香诉称,原告生在该村,婚后育有两子,1983年农村土地承包分得承包地共四块(307果区2.09亩、东园子0.292亩、北园子0.395亩、西旱地0.153亩)、原告父亲分得承包地五块(307果区0.58亩、206果区0.42亩、东园子0.1145亩、北园子0.139亩、西旱地0.0595亩)另原告还有自留地0.44亩,原告父亲1990年过世后承包地原告继承。1987年因两子皆上学,原告承包的部分土地无力耕种,便与同村李庆丰商量,约定李庆丰自收自种,无偿使用原告承包地,延续至今。2012年旱地被征用,征地补偿金原告获得。2015年原告承包地307地块被征用,村里确定的分配方案为:1、区片地价:18.9万/亩(其中80%归承包农户所有,20%归村集体所有).原告被征地块共2.67亩,土地补偿金为40.37万元,被告没有按照补偿标准给付原告征用土地补偿金,原告问被告理由,被告答复“1987年调整地大队分给了李桂林(李桂林为李庆丰之子)”,原告愕然,从未听说此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二条通过家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原告认为307地块自始至终是自己的承包地,征地补偿金应该由原告获得,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征收承包地土地补偿金40.37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土地征收引发的诉讼,该征收土地于1987年经所在村委会发包给了本村村民李庆丰,原告陈玉香与案外人李庆丰之间针对此征收土地存在着争议,原告应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此争议。原告陈玉香与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李官屯村民委员会之间因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5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春兴人民陪审员 史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