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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第00802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5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某拥有的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455号江北第一府2栋1单元8层2号房产进行评估。第三人姚翠萍认为执行评估行为错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受理正在审理之中。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无银行存款,亦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5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