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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亿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杰姆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亿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杰姆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374号原告上海亿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法定代理人陆沙杰。委托代理人郦磊。委托代理人金玉珍,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杰姆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叶如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亿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杰姆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亿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亿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亿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亿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佳璐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徐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