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6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孟庆利与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利,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周村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467号原告:孟庆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晓瑜,淄博周村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孝平,淄博周村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朱均,经理。被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号。负责人:杜敬和,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栋,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庆利与被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周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孟庆利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孟庆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