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4执3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燕珍与广州市金海阁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334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珍,广州市金海阁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346号申请执行人:黄燕珍,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市金海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钟荣恒。申请执行人黄燕珍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海阁酒店有限���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0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金海阁酒店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3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3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周海涛执行员  金圆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绮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