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4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蔡玲琴、余建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玲琴,余建永,蔡玲琴,余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玲琴,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年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余建永,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民初5940号申请执行人蔡玲琴与被执行人余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建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玲琴1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余建永离开住所地去向不明,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玲琴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41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