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永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永国土决字(2016)第02号关于限期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靖县国土资源局,王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2923行审3号申请人永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靖县古城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翼,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明杰,男,永靖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王顺玲,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靖县。本院在审查永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永国土决字(2016)第02号关于限期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中,经申请人多次对行政相对人王顺玲做工作,王顺玲现已同意主动交出土地,因此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行政机关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行政相对人已自觉履行了行政行为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永靖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强制执行永国土决字(2016)第02号关于限期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申请。审判长 魏宏燕审判员 陈万俊审判员 周光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魁学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