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928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浩,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928号申请执行人:郭浩,身份证号230521198811120312,男,1988年11月12日生,鄂伦春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业务管理员,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乾和城小区A6栋1单元1101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长旭,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浩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购房款432091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891元,执行费6381.3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购房保证金,予以冻结,但该保证金暂未到期,不能予以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