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党文强、包头市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高俊,党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被执行人高俊。被执行人党文强。被执行人党文强。法定代表人曹守军。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执行党文强、包头市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2016)包路诚证执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县人民法院(2016)包路诚证执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秀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