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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建梅与张玉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梅,张玉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马建梅,女,1971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玉京,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建梅与被执行人张玉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19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此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良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唐晓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