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蒋伟群与李玉真故意伤害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伟群,李玉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364号申请执行人蒋伟群,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李玉真,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现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蒋伟群与李玉真故意伤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玉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8)顺刑初字第019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黄 文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