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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冯雪艳与刘玉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雪艳,刘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冯雪艳,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依安县。被执行人刘玉明,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执行冯雪艳与刘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亲属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艳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