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冯雪艳与刘玉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雪艳,刘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冯雪艳,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依安县。被执行人刘玉明,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执行冯雪艳与刘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亲属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艳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