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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与李朝敏、张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李朝敏,张永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89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15849323N。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李朝敏,男,1987年07月25日生,汉族,现住衡水是故城县。被申请人:张永伟,女,1986年05月16日生,汉族,现住衡水是故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诉被申请人李朝敏、张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朝敏、张永伟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立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