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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刑更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六喜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六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更第462号罪犯周六喜,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02)长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六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千九百三十元二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3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5年3月31日起2023年3月30日止。2006年8月被本院减刑一年;2009年3月被本院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2月被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被本院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周六喜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六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1月、2015年12月、2016年3月、6月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6年2月获监狱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六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六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变(已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九百三十元二角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刘雅婷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