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民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黑龙江佳诚投资有限公司,宜兴市兴远物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终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1302541N,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A座。法定代表人:卞忠楼,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6号。法定代表人:叶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北郊巷头村。法定代表人:单晓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佳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南直路与长江路交口盟科视界。法定代表人:孙文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兴远物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2514071X,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兴业路298号6楼。法定代表人:王虎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因与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黑龙江佳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同一诉讼,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本案应移送至先立案的法院审理;另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及黑龙江佳诚投资有限公司均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该院已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诉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宁商初字第205号。而本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一审案件受理时间为2016年1月8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王耀华审判员 李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