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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执异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丁福友,张志欣,李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执异100号异议人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宝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景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连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福友。被执行人张志欣。被执行人李永辉。本院在执行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建安公司)与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怀来县万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全特钢公司)、丁福友、张志欣、李永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齿轮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唐山齿轮公司称,1、丰润建安公司优先受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2、评估公司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处置地产的依据,第一、选定评估机构未征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或认可、评估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评估资质,因此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第二、评估报告遗漏应当评估计价的土地面积,鉴定报告未考虑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对影响地价的因素中未考虑土地的升值因素,确定的地价明显过低。3、如对丰润建安公司的债权优先受偿势必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请求中止对德泰全特钢公司土地的评估、拍卖程序,并提供了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唐民初字413号民事判决书、(2011)唐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2)怀商初字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3)张执字第82-2号执行裁定书各一份。本院查明,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怀来县万隆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6)唐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被告怀来县万隆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7662553元及相关利息。2007年9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冀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4月2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唐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怀来县万隆钢铁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西大街,怀国用(2003)第446号、怀国用(2003)第591号、怀国用(2003)第571号土地使用权,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查封登记。2010年5月18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唐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继续查封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怀来县万隆钢铁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西大街,怀国用(2003)第446号、怀国用(2003)第591号、怀国用(2003)第571号土地使用权,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二年。2012年4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唐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继续查封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怀来县万隆钢铁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西大街,怀国用(2003)第591号、怀国用(2003)第571号,使用面积219581.31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查封登记。2013年4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本院执行该案。本院2013年7月1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丰润建安公司与德泰全特钢公司、丁福友、张志欣、李永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张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丁福友、张志欣、李永辉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203.514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继续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2014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13)张执字第82-3号执行裁定,其内容为“拍卖本院续查封的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西大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为怀国用(2003)第591号、怀国用(2009)第801号、怀国用(2009)第802号、怀国用(2009)第8**号”。2016年1月24日,本院作出(2013)张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西大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怀国用(2003)第591号、怀国用(2009)第801号、怀国用(2009)第802号、怀国用(2009)第8**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24日。2016年4月13日,委托本院司法技术处对上述土地进行拍卖。2016年7月28日,张家口益邦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本院委托评估的位于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西大街的土地使用权做出土地估价报告:评估土地地价:5866.58万元。另查明,2011年2月2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安泰德工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0)唐民初字413号民事判决,其主要内容为,被告天津安泰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0677076.73元,并从2010年6月3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11年11月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唐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其主要内容为,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位置: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西大街。土地证号:怀国用(2003)第591号、怀国用(2009)第801号、怀国用(2009)第802号、怀国用(2009)第8**号;查封期限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2年11月9日止。……。2012年3月16日,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与怀来县恒泰贸易有限公司、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2)怀商初字17号民事判决,其主要内容为,被告怀来县恒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货款692095.5元及相应利息(从2010年8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息。被告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692095.5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0月20日,唐山齿轮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冀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丰润建安公司与德泰全特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德泰全特钢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西大街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时间在唐山齿轮公司与天津安泰德工贸有限公司、德泰全特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该土地之前,本院对被执行人德泰全特钢公司的查封财产启动拍卖程序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对异议人唐山齿轮公司主张的选定评估机构未征得其他债权人同意和认可等与评估有关的异议理由不是执行机构审查事项,故唐山齿轮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广玉审 判 员  赵芙琳代理审判员  刘玉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金保二o-百年再闰十一日2013年7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3)张民立调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物资公司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740万元;二、被告以其享有使用权的西国用(2001)字第06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位于沈家屯村的土地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被告配合原告按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负担。如在被告的配合下仍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后果由原告自行负担;三、如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向原告偿还债务,原告有权按国有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实现抵押权。后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本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