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9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亚勇与赵建辉、赵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勇,赵建辉,赵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9048号原告:林亚勇,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辉、郑真,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建辉,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华安县,被告:赵秋菊,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林亚勇与被告赵建辉、被告赵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俊辉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