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民终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钟巧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陈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巧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陈鹏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1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巧能,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畲族,住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芦洲村龙海市综合批发市场龙盛花园12幢B座107、205、206号,组织机构代码:74382178-2。代表人:陈群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斌,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鹏,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上诉人钟巧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陈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4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巧能以已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巧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巧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钟巧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钟麟代理审判员  康少敏代理审判员  詹立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