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0646-20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伟高与深圳市维真化妆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星沙通程广场分店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高,深圳市维真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0646-20653号原告李伟高,男,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宝丰县,委托代理人孙高旭,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宝丰县,系广州市野火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推荐的员工。被告深圳市维真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庆安航空大厦1304,组织机构代码77985162-5。法定代表人樊辉宇。本院受理原告李伟高诉被告深圳市维真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八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33号3层-5层,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系列案是因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记载的住所地位于福田区,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且本院依据该住所地向被告邮寄送达案件材料,已于2016年10月14日由被告员工李延明签收,现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亦可证明其已收到了本院送达的案件材料,被告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但被告就其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维真化妆品有限公司对各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显 榕人民陪审员 王 子 牛人民陪审员 刘 学 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伟庆(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