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5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771号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董事长。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左志民。第三人: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永贵。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第三人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主张,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80元,减半收取26690元,由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承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