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岳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301号原告:岳某,女,197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栾某,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岳某诉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岳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