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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巫山县星聚点量贩式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巫山县星聚点量贩式歌厅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初20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2109-4。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山县星聚点量贩式歌厅,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塘街道广东中路神女广场二楼,工商营业注册号500237206762022。经营者:付才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巫山县星聚点量贩式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柯  言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人民陪审员 刘 金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