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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新余市希恩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界鑫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黄雪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希恩科技有限公司,张家界鑫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黄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282号申请人新余市希恩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家界鑫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396539562Q。被申请人黄雪飞,男,1981年6月10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希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界鑫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机构的款项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军龙、杨小芳在银行或其他机构的款项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