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宋云龙、凤凰县海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云龙,凤凰县海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云龙,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凤凰县海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吴培勇,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宋云龙与凤凰县海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4日提取被执行人凤凰县海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州溶江小区项目经理部的款项380834元。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孝国审 判 员 张春勇审 判 员 胡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