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财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知林诉被告四川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华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知林,刘华东,四川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诗意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31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曹知林。,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河咀村十八社24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6305011736。委托代理人李兴权,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江琼,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华东,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沙坡村七组,身份证号码510521196804105497。被申请人四川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72755353W)法定代表人罗伦彬。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居街7-4-3。被申请人泸州诗意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504000031892)。法定代表人施帮秀。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南溪街9幢6号。申请人曹知林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华东、四川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诗意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隐藏等。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兴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