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启盛汽车服务中心与谭潜、莫玉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启盛汽车服务中心,谭潜,莫玉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3468号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启盛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启盛汽车服务中心。经营者:李文明。被告:谭潜,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莫玉炎,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启盛汽车服务中心诉被告谭潜、莫玉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启盛汽车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启盛汽车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启盛汽车服务中心撤诉。本案受理费6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启盛汽车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人民陪审员 刘 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