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殿兴与赵勇、赵连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兴,赵勇,赵连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李殿兴。被执行人赵勇。被执行人赵连旺。本院在执行李殿兴与赵勇、赵连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