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6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叶国永与林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永,林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395号原告:叶国永,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凯(系原告叶国永儿子),住宁海县。被告:林海明,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叶国永与被告林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叶国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叶国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叶国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雅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