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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执监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亚民与被执行人柳河县向阳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民,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执监57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民,男,195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柳河县。被执行人:勾辉,男,1959年8月7日生,汉族,住辉南县。申请执行人李亚民与被执行人勾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即(2004)柳执字第341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已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柳河县人民法院(2004)柳执字第341号案件,指定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凤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林立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嵇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