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家和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刑初53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家和,男,1947年9月3日出生。2016年6月7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转为刑事拘留,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6)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家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延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家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家和盗窃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李家和窜至长沙市天心区五一路平和堂一楼麦当劳餐厅内,趁被害人接某不备之际,将其黑色女士双肩包盗走,包内有1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现金人民币60元,随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家和将所盗赃款予以挥霍,所盗黑色女士双肩包、金色苹果6SPLUS手机藏匿于其住所。经鉴定,被盗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268元。2016年6月6日,被告人李家和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其所盗赃物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台、黑色女士双肩包1个。被告人李家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被盗黑色女士双肩包、金色苹果6SPLUS手机发还被害人接某。该院以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李家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李家和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家和盗窃作案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家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被盗女包、手机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经过、受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石某的证言、被害人接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家和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家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对被告人李家和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家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大部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家和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家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阙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