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彭晓丰与松原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晓丰,松原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晓丰。被执行人松原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平,经理。申请执行人彭晓丰与被执行人松原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松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执行标的房屋和车库尚未竣工验收,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琦石 来自